2026 锦兰杯足球竞赛违规处理办法
适用对象:所有参赛球队、球员及随队人员。
最后更新:2026-06-07
本办法是对赛事章程中保证金制度、停赛规则、历史积分扣分规定的补充与程序性说明,旨在维护赛事公平竞赛环境,预防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,保障球员、裁判员、随队人员及观众的合法权益。本办法依据国际足联《足球竞赛规则》和《国际足联纪律准则》制订,适用于参与本届锦兰杯的所有球队、球员及随队人员。
一、总则
第 1 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、公开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违规行为由 2026 锦兰杯组委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。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,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 2 条 违规处罚不因赛事结束而失效。处罚决定记入球队历史档案,并作为下届参赛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。对同一违规行为,章程第四章规定的保证金扣除、第五章规定的现场判罚及本办法规定的历史积分扣减、停赛、禁赛等处罚可同时适用,互不冲突。
二、处罚种类
第 3 条 针对球队的处罚包括:
- 通报批评:在赛事官方平台公开通报违规行为。
- 扣除历史积分: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,扣除 3-10 分不等历史积分。
- 取消奖项评选资格:取消该球队本届赛事所有团体奖项及个人奖项的评选资格,已颁发的奖项须退回。
- 取消下届参赛资格:严重违规球队将被禁止参加下一届锦兰杯。
第 4 条 针对球员及随队人员的处罚包括:
- 警告:由组委会现场口头警告或赛后书面警告。
- 停赛:禁止参加本届或下届赛事的部分或全部场次。
- 取消随队资格:取消随队人员在本届赛事的现场工作资格。
- 禁赛 1-2 届:严重违规者禁止参加未来 1-2 届锦兰杯赛事。
三、违规情形认定
(一)球队及随队人员违规
第 5 条 球队或随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组委会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、扣除历史积分 3-5 分的处罚:
- 开赛时间到达后 10 分钟内仍未到齐全员的(不足弃赛标准)。
- 球队管理混乱,球员多次违规上场(如未报备借用球员、冒名顶替等),累计 2 次以上的。
- 随队人员在替补席区域有不当行为,如辱骂裁判、对方球员或干扰比赛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- 球队官方账号或球员在社交媒体发表攻击性言论,损害赛事声誉或其他球队形象的。
第 6 条 球队或随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组委会可视情节给予扣除历史积分 5-10 分、取消本届奖项评选资格或取消下届参赛资格的处罚:
- 组织或参与集体弃赛、罢赛,严重影响赛事正常进行的。
- 出现消极比赛、默契球或利用比赛进行赌博等严重违背体育道德行为的。
- 球员名单造假(如虚报年龄、冒用学籍、非本校学生参赛等):按章程第二章规定处理(取消该队全部成绩与奖项、额外扣除历史积分 5 分),并与第四章保证金扣除条款(200 元/人)叠加适用。
- 随队人员纵容或组织球员参与场内外暴力冲突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(二)球员违规
第 7 条 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组委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停赛 1-3 场的处罚:
- 拒不服从判罚,持续向裁判抗议或用语言、手势侮辱裁判的。
- 在比赛中实施非体育行为(如假摔、拖延时间、挑衅对方球员等)。
- 未按规定完成赛前列队、握手或赛后握手等官方流程的。
- 在场内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,攻击组委会、裁判、其他球员或球队的。
第 8 条 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组委会可视情节给予停赛本届剩余场次或禁赛 1-2 届的处罚:
- 在赛前、赛中、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、斗殴或肢体冲突的。
- 使用兴奋剂或其他违禁药物的(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体育总局规定处理)。
(三)裁判员及组委会工作人员违规
第 9 条 裁判员及组委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组委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取消本届执裁/工作资格或取消下届工作资格的处罚:
- 执裁过程中明显偏袒一方,或多次错判、漏判严重影响比赛公平性的。
- 在赛事举办期间酗酒、泄露赛事机密信息的。
- 对球员、随队人员或观众有不当言行的。
四、执行程序
第 10 条 违规行为的调查与认定程序如下:
- 现场判罚:赛场内违规行为由主裁判现场判罚(如红黄牌),并记录在案。
- 事后调查:赛场外或赛后发现的违规行为,由组委会收集证据材料(包括视频、证人证言、书面材料等),组织调查核实。
- 处罚决定:组委会根据调查结果,在单场比赛结束后 48 小时内或赛事闭幕后 30 个自然日内作出处罚决定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球队及当事人。
第 11 条 处罚执行时间从违规行为发生当日起计算。若违规行为持续发生,从最后一次违规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。
第 12 条 组委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将全部记录存档,并在赛事官方平台公示(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)。
五、申诉与复核
第 13 条 被处罚球队或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2 个自然日内,向赛事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诉,说明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。
第 14 条 赛事仲裁小组由组委会主席、裁判长及所有非涉事球队队长代表组成。仲裁小组在收到申诉后 2 个自然日内作出复核决定,复核决定为终审决定,不再受理二次申诉。
第 15 条 申诉期间,原处罚决定继续有效。仲裁小组复核后认为处罚不当的,可撤销或调整原处罚决定。